|
马上注册,结交更多好友,享用更多功能,让你轻松玩转遂宁网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账号?注册
微信登陆
x
公安部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
! c: m Q+ g* j' ? 第十六条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。
" P) n+ A$ A+ G8 S) e5 d1 u) h: }* Y9 A3 ?4 d* T
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,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。
+ x" y4 k5 W* \7 d( y1 S6 _8 O
+ V: Q) e# A, I2 O! }7 h6 V 根据这一规定,交警隐蔽式拍照执法已经成为违规行为,自身不在,何以正人?, p7 C; f7 k& l4 ~% k0 s+ ?
: H9 G. [ t) h2 ~$ D$ q2 L. } 交警隐蔽式执法,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车辆超速行驶等违规现象,但由于交警部门执法手段隐蔽、处罚缺少透明度,众多司机怨声载道,广大老百姓也议论纷纷,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执法者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。
% P: k/ |3 `8 A- x% X* m7 e* U
& @0 R& ^3 i. p# i 从本质上讲,交通违法处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,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,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。交警对司机每一次违法行为及时处罚,对司机也是一种警示教育。如果交警部门躲在暗处执法,不公布电子眼的具体位置与限速标准,或者长期不兑现处罚,诱导司机重复违法,以便收取罚款与滞纳金,这会导致交警部门的职能严重弱化、异化,对司机根本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完全变成了被交警部门进行罚款创收的依仗,这与立法的本意是完全违背的。" U6 A5 Y6 i& `; ]' |; Z6 _
s' d9 Q$ R5 f" s 法律有3种功能:警示、教育和制裁。交警隐蔽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,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。法律精神是以“公正公平公开”为原则,公开审判原则和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,也是确保法制公正公平的首要原则,而隐蔽式执法恰恰是违背了最首要的“公开”原则。从这个角度上,交警隐蔽执法通过“毒树之果”取得的证据,应该永远排除在正当执法之外。 p5 G% Z& y; u- d4 n$ ~4 ^
2 ^+ @+ a+ m7 H; j
(注:毒树之果,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,意思是指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,这种证据往往被法庭所拒绝采用)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