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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美“不满意7天可退货”是消费陷阱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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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5-4 11:50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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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看国美是如何解释并兑现其“消费者在7日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,可以退货”的服务承诺的:
  事件回放:
   2007年4月30日,我在广州国美花都店购买海信单冷分体式空调一台,当5月1日国美人员开箱准备安装时却发现该空调室内机电源线仅1米长(右侧出线),若从左侧出线(房间结构需要),则电源线仅能露出机体十几公分,如此之短根本无法接到墙上的电源插座上。(不得不佩服海信太有降成本的意识了,“细微之处倍加照顾”的理念贯彻的太成功了!之前海尔、美的、格力的空调都买过,却从未遭遇过此种尴尬)安装师傅判断为无法安装,给了我两个提议①要我再去买个排插挂在墙上②把电源线剪断再接上一段。出于美观及用电安全的考虑,两个建议都被否决了,想到国美的承诺:“消费者在7日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,可以退货”,我决定向国美花都店做出退货申请,退掉海信品牌的空调,换另外品牌。但问题出现了,国美花都店一改产品销售时的热心周到,其空调销售主任及售后服务热线接到我的退货申请电话后,先是要我打电话给海信400服务热线,自己去找厂家解决,一会又说要想退货,必须是在产品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,否则就要加收10%的折旧费及其二次运输费,之后又要我拨打广州国美800电话再做咨询,而广州国美800听过情况后又说还是联系花都店来解决,皮球踢了一圈后,就迟迟不见回复了。过了几小时又打电话过去追问,这次广州国美800倒是跟广州国美花都店达成了一致的口径,对于“消费者在7日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,可以退货”这一服务条款的最终解释就是:“所谓的不满意是指产品有质量问题前提下产生的不满意才可以退货,否则就是要加收10%的折旧费及其二次运输费”,如果对这种解释有任何不满意的话,可以打12315投诉我们呀。这就是国美,真正让我见识到了什么叫做欺诈性条款,什么叫做店大欺客,要知道诚信对于商家而言是多么宝贵而难得的财富。既然根本就做不到又何必还要堂而皇之的宣传这种误导性的承诺呢?既想树口碑又想得实惠,反正中国的消费者众多,不怕损失一个两个的,唬到一个是一个,但如此做法又怎能树立起一个值得信赖的有长期生命的品牌呢?
    其实,对于国美的这种做法,很多曾经是国美消费者的前辈们都早已领教过,只是国美视诚信为粪土,对外界反映视而不见而已。以下就是福建消委会就同一问题作为“2006年第1号案例”对福州国美的通报,及其天涯另一位前辈在国美的亲身经历,供大家感慨吧!
  
   福州:国美“不满意7天可退货” 是霸王条款
    发布时间:2006-8-4 来源:@家电网
   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6年第1号案例通报  福州国美五里亭店“不满意七天可退货”要收取5%开箱费  福州消费者刘小姐诉称,2006年初,她受国美五里亭店促销员误导,选购了一款声称有“三温”冷冻调节功能电冰箱。冰箱送到家后,刘小姐发现该款冰箱并不具备“三温”冷冻调节功能,只有“特温”功能。找福州国美电器客服部要求退货时,才答复是按照国美电器“不满意七天可退货”的有关规定,所退换商品必须无人为损坏,附件及外包装完好无损、齐全,否则须支付商品总价款的5%的费用,大概要二三百元,其中开箱费5%是100元,运费一百多元。冰箱没用就要白花二三百元,刘小姐考虑到这款冰箱功能不符合自己要求,最后还是咬牙答应赔偿。没想到过两天,福州国美客服部告诉她,因为她买的冰箱已经开箱通电,影响再次销售,故不能退货。  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四条规定:“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细则。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、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责任”。同时“商品附件及外包装完好无损、齐全”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。既然商家作出高于“三包”规定的“不满意七天可退货”,商品只要符合“不满意七天可退货”,经营者就不能以开箱通电为由限制消费者的退货要求。更何况购买家用电器,只有开箱通电后才能验收其质量和性能。一旦开箱后不满意,就不能退货了,否则就要被收取商品总价款5%的开箱费,这种行为对消费者难道不是陷阱吗。  《福建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第二十七条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,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”中第三款“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”。作为存在限制条件的“不满意七天可退货”的格式条款应是一种霸王条款。  我们劝喻福州国美电器五里亭店能更加恪守依法经营、诚信为本的经营之道,对该条款进行整改,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  
  
  『报料中心』 [报料投诉]我的海口国美退货经历
   作者:小东酌情 提交日期:2006-2-6 11:11:00
  ??请看国美作为一个大牌企业是如何胡乱应付一个普通的顾客的。
    本人于2006年1月26日,也就是海口国美开张的第一天,我们购置了一台三洋29寸高清数字电视机,价格为2190元。直到2月1日国美才迟迟送货上门,这本身就违约了。
    可当我们开机时,发现40秒后才显示图像,而且Se彩很不正常,当时我们就打电话反映了这一情况,但国美并无反应。我们于2月3日直接到国美要求退货(未超过规定的七天退货期限),但国美答应派人来检查后再作出处理。
    而国美直到2月5日才派人检查,否认电视机有质量问题,不予换货,如要求退货, 则要交10%的折旧费外加其它附加费,共计500元,完全是无理要求,故意为难顾客,不按承诺执行,店大欺客,不讲诚信,真是令人气愤不已,特在本栏目投诉报料,寻求舆论监督,为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,我们要求国美赔偿损失。
    
    
    附:国美电器的退换货条列(摘自国美电器官方网站)
      
      1)消费者在7日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,可以退货。
      
      2)消费者在15日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,可以换货。
      
      3)消费者在退换货过程中,必须持发票等全部有效购物凭证。
      
      4) 由于商品本身性能故障造成的退换货,运费由公司承担;由于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退换货,由顾客自己负责运送或承担运费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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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5-4 21:20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晕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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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6-13 11:06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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