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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,审理了射洪首例妻子替丈夫到成都拿海洛因吸案件,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案件。
据了解,去年12月4日上午,被告人苏秀(化名)之夫(吸毒人员)叫其到成都市帮忙拿海洛因吸,并告诉了贩毒人员的外号和接头用的手机号码。下午3时许,被告人苏秀通过手机与贩毒人员取得了联系,在成都市昭觉寺汽车站,找到了一个外号称为“蛮哥”的人,从此人处拿到了一个内装有海洛因的化妆品纸盒后,便乘车返回射洪。5时许,被告人苏秀从县客运总站下车后,改乘一辆出租车赶回县城住处。途中,被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并从其携带的塑料手提袋中查获可凝毒品27.24克,经鉴定,其毒品为海洛因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3月9日指控被告人苏秀犯运输毒品罪,向县法院提起了公诉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苏秀明知是毒品,而受其夫之安排帮其运输毒品,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,已构成运输毒品罪,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归案后,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,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,且系初犯,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5条、第61条、第347条第一款、第三款之规定,作了前述之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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